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我局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一批拟公布的《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13日前反馈意见。淳安县地税局办公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95号;联系科室: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65020651。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6日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废止或失效条款 |
1 | 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3年11月6日
| 淳地税政[2003]41号 |
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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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3月29日
| 淳地税政[2006]19号 |
全文废止 |
3 | 关于印花税预征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6年5月22日
| 淳地税政[2006]28号 |
全文废止 |
4 | 关于发布《淳安县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13年12月19日 | 淳地税公告〔2013〕4号 | 1.第七条和第九条涉及营业税的内容失效。 理由:营改增政策调整,营业税内容失效。 2.废止第十三条全部内容。 理由:浙地税公告[2016]13号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第二条第(六)项第22目废止。(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第二条第(六)项第22目内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六成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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